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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2020-09-03
喜歡鍛煉的小夥伴們看過來!市體育局計畫於9月9日啟動上海體育消費券配送項目。消費券為一次性使用的電子消費券,不兌現,不找零,包括5元、10元、20元、30元、50元、80元等面值,有效期為2周,每人每週最多可領取5張,2周內未使用的消費券到期將自動回收、重新投放。為支持場館抗擊疫情,2020年合作期間定點場館優惠部分,由市體育局全額補貼。此項惠企舉措,將在2020年上海體育消費券定點場館合作協定中明確落實。
《上海體育消費券配送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加強公共體育服務,促進體育消費,支持本市公共體育場館和經營性體育場館向社會公益開放,推動全民健身和體育產業發展,根據《體育強國建設綱要》(國辦發〔2019〕40號)、《關於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品質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43號)、《上海市體育設施管理辦法》和《上海市促進體育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國家和本市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體育消費券配送管理,明確和規範配送工作流程,加強政策引導,支持本市公共體育場館和經營性體育場館以優惠價格向市民提供體育健身服務。
區體育行政部門在本區範圍內開展的區級體育消費券發放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市民參與的原則,實現政府、場館、市民多方共贏。
第四條 配送平臺
市體育局建立上海體育消費券配送平臺,探索區塊鏈、大資料等資訊化技術應用,通過配送平臺(運營機構)具體落實上海體育消費券配送平臺有關建設運營、場館接入、資料分析、技術支援和便民服務等工作。
配送平臺納入上海體育公共資訊服務平臺整體運營體系,通過技術對接實現統一用戶管理、資料共用,滿足線上線下多樣化服務場景。
第五條 消費券類型
上海體育消費券為一次性使用的電子消費券,不兌現,不找零,禁止倒買倒賣,禁止反復流通,與單用途預付消費卡、會員卡、年卡、月卡等消費方式明顯區別,依法規範管理,避免交易風險。
上海體育消費券包括5元、10元、20元、30元、50元、80元等面值,由政府補貼和定點場館讓利兩部分金額組成,遵循相應的管理和使用規則。

規則一:上海體育消費券原則上統一標準、統一規則、統一管理、統一服務;消費券面值、政府補貼和場館讓利所占份額、使用規則等由市體育局會同區體育行政部門確定,並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規則二:市體育局發放的市級消費券作為通用券,在全市定點場館均可使用;區體育行政部門發放的區級消費券,限本區定點場館使用。
規則三:同級消費券不能疊加使用;市、區兩級5元、10元面值的消費券,可以和不同層級各種面值的消費券疊加使用,但疊加後可使用的消費券總面值不超過消費項目可以使用的消費券總額度。(例如,某市民想消費180元的項目,可以用一張80元的消費券,也可以用一張市級50元的消費券疊加一張區級10元的消費券)
規則四:上海體育消費券有效期為2周,每人每週最多可領取5張,2周內未使用的消費券到期將自動回收、重新投放。
第六條 實施流程
堅持從定點場館招募到資金補貼,以及消費券“發放—使用—評估—優化”全過程閉環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四個環節:
1.定點場館招募:市體育局發佈上海體育消費券定點場館招募公告;上海市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公共體育場館和經營性體育場館自願申請,經區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體育局審定,與市體育局及配送平臺(運營機構)簽訂三方合作協定;已經納入上海體育公共資訊服務平臺的場館,在符合定點場館招募相關要求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確定為上海體育消費券定點場館;
2.體育消費券發放: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落實消費券發放的經費,通過配送平臺(運營機構)將上海體育消費券進行發放,廣泛宣傳,引導市民在指定時間至上海體育消費券配送微信小程式、上海體育公共資訊服務平臺等管道領取消費券;
3.定點場館補貼:配送平臺(運營機構)定期向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提供上海體育消費券在定點場館使用情況的報表,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報表核定和撥付定點場館相應的補貼資金;
4.資料分析評估:配送平臺(運營機構)通過大資料分析評估,定期向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報告消費券配送和使用情況,不斷優化消費券配送細則,平衡消費需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七條 定點場館招募
上海市範圍內註冊、合法誠信經營、場地設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提供以下“18+X”任意一種服務專案的公共體育場館和經營性體育場館,可自願參加上海體育消費券定點場館招募。

服務專案由市體育局每年動態調整;場地標準為參考標準,除游泳、攀岩等項目需滿足國家和本市有關經營許可等規定外,其他均為非硬性要求;積極鼓勵標準或者非標準的優質場館參與定點場館招募。
上海體育消費券定點場館全市總量和各區數量分配,由市體育局決定和調整。
第八條 定點場館審核
為保證上海體育消費券定點場館服務品質,市、區體育行政部門開展定點場館招募,各場館應提供以下紙質申請材料:
1.場館概況,包括地理位置、場地面積、設施設備、連絡人及聯繫方式等;
2.營業執照影本加蓋公章、法人身份證影本;
3.服務專案的開放時間和價格列表,並加蓋公章;
4.場館權屬證明,若為租賃場館,需提供租賃協議,租賃期限需一年以上;
5.提供游泳、攀岩等高危險性體育專案服務的場館需提供對應的許可證;
6.開展健身指導和技能培訓的健身房、瑜伽等場館需提供教練資質證明;
7.疫情期間,場館需提供做好疫情防控的說明和承諾等材料。
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審核場館提交的申請材料,安排專人實地查驗場館硬體設施、價格、環境和服務等情況,嚴格准入、好中選優,報市體育局審定定點場館名錄。
第九條 財務結算流程
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對定點場館的補貼,由配送平臺(運營機構)提供報表,市、區體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撥付到定點場館;
市民在消費時扣除上海體育消費券金額後以剩餘的實際支付金額,支付至由市體育局監管的配送平臺(運營機構)的專門帳戶,由配送平臺(運營機構)和定點場館結算(扣除微信和銀行管道費用);於次月底前結算上月的訂單金額。
第十條 定點場館監督巡查
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對定點場館有關健身環境、教練、專案、價格、服務、防疫等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並對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一條 定點場館退出機制
定點場館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合作協定提前終止合作:
1.場館硬體設施、環境、教練、專案、價格、服務、安全管理等方面有明顯問題,且相關問題整改不到位;
2.場館發生與消費券使用相關的3次以上非同一事由的有效投訴;
3.場館提供虛假材料、為騙取補貼故意漲價或者有刷單等不誠信經營行為;
4.場館在經營過程中違法違規,受到有關行政部門處罰或者出現嚴重不良社會影響;
5.場館在3個月內沒有市民前來使用一張消費券,將被視為無效商家,提前終止合作;
6.場館提前15天提出終止合作的書面申請,結算完畢後可自願退出。
第十二條 便民服務
市體育局指導配送平臺(運營機構)設置便民服務熱線,方便市民諮詢和投訴,有關諮詢、服務等問題應第一時間及時妥善解決。
涉及配送平臺(運營機構)無法解決問題的重大複雜問題,由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分別按照職責協調處理。
第十三條 資料安全
上海體育消費券配送資料歸屬市體育局,區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查看本區配送資料,配送平臺(運營機構)保障資料安全。
市體育局委託協力廠商機構對配送平臺(運營機構)的運營和資料安全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效益評估
市體育局開展上海體育消費券促進全民健身、體育產業和體育消費相關調查研究,科學評估直接和間接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上海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上海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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