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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七部門聯合製定《上海市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管理辦法》

2022-08-03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公共文化設施收費行為,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推動公共文化事業高質量發展,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製定了《上海市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已於近日發布,並將從9月1日開始施行。



上海市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本市公共文化設施收費行為,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提升公共文化設施服務效能,推動公共文化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上海市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公共文化設施對公眾開放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費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共文化設施定義)


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主要類型包括:


(一)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


(二)體育場館與設施;


(三)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


(四)社區文化活動中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設施。


第四條(分類管理)


公共文化設施收費應當堅持公益屬性,實行分類管理。


以財政性資金為主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以非財政性資金為主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提供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製定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管理辦法,製定市級價格管理公共文化設施目錄(以下簡稱「市級目錄」),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製定市級目錄內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項目和標準。


區人民政府負責製定轄區內未納入市級目錄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項目和標準,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並製定本級管理目錄。


以市級(及以上)財政性資金投入為主的新建公共文化設施的收費管理層級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其他利用財政性資金為主新建的公共文化設施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製定。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提供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費


第六條(總體要求)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七條(考慮因素)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費應當綜合考慮公共文化設施性質、功能與特點、收費必要性、整體服務內容、運營成本、社會承受能力及接受度等因素。


第八條(收費申請及標準製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共文化設施向公眾開放需收取費用的,應當由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收費。其中:具備遊覽參觀價值的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費申請及標準製定,按照《上海市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費申請及標準製定按照本辦法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文化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收費標準,根據運營成本、市場供需狀況自主製定。


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文化設施管理、運營和維護,為公眾開展公共文化活動提供服務的單位。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公共文化設施進行實際管理、運營和維護的,以委托單位作為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


第三章

公共文化設施服務收費


第九條(公共文化服務定義)


公共文化服務是指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依托公共文化設施向公眾提供的文藝演出、陳列展覽、電影放映、廣播電視節目收聽收看、數字文化服務、閱讀服務、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驗、藝術普及、旅遊咨詢、法治宣傳、體育健身、科學普及、培訓等文化服務。


第十條(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服務)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向公眾免費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公共圖書館向公眾提供文獻信息查詢、借閱,閱覽室、自習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公益性講座、閱讀推廣、培訓、展覽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二)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


(三)《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明確應當免費提供的服務項目;


(四)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應當免費提供的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服務收費原則)


公共文化設施向公眾提供服務,除按規定應當免費的情形外,綜合考慮公共文化設施功能定位、運營收支情況、項目收費合理性、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適當收取費用,以保障公共文化設施正常運營和可持續發展,更好滿足公眾多樣化、多層次文化需求。


第十二條(服務收費定價方法)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共文化設施按照成本法或者比價法製定具體服務收費標準。


服務收費標準按成本法製定的,應當遵循「補償合理運營成本」的原則,合理運營成本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所發生的設施運行維護支出、文物文化遺產保護性支出、展覽策劃及展陳設計支出、展品租借(運輸、保險)支出、專用課件製作、人員工資薪酬(包括外聘人員及與服務項目相關的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酬)、水電及材料消耗、專用設備折舊(不包括除服務項目專用設備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折舊)、稅金等。


服務收費標準按照比價法製定的,應當比照同時期、同品質、同類型市場化的公共文化設施服務價格,以低於市場價格一定幅度的標準製定,具體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文化設施的收費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根據運營成本、市場供需狀況自主製定。


第十三條(服務收費政府定價程序)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提供收費服務前3個月,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價格主管部門。對於舉辦展覽、展示、體驗、培訓活動,需要收取費用的,管理單位應當在提供收費服務前1個月提出定價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管理單位相關資質材料;


(二)公共文化設施基本情況,包括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兩年經營狀況的審計報告,新建公共文化設施還應提供建設投資、運營管理等相關資料;


(三)擬收費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定價的依據、理由;


(四)可用於比價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文化設施服務價格;


(五)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六)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市價格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核程序,認為符合收費條件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定價方法,作出製定價格的決定。


區價格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核程序,認為符合收費條件的,由區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定價方法,形成定價初步方案,報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後作出製定價格的決定。


對於舉辦展覽、展示、體驗、培訓活動申請收費的,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履行相關審核程序。


上述審核工作如需開展成本調查的,成本調查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十四條(服務收費分領域審批)


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結合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在充分聽取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對本領域管理屬於政府指導價範圍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提出一攬子定價建議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第三方機構服務收費管理)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向公眾提供服務,應當通過服務合同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費及授權費收費標準等。第三方機構受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委托,向公眾提供有關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用的,由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收費。


第十六條 (輔助性服務及商品價格管理)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向公眾提供租借導覽器、餐飲、停車等輔助性服務,以及依托公共文化設施銷售文創產品、出版物、體育用品等商品,其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七條(場地使用費收費管理)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共文化設施按規定向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提供場地(含展廳、會場),其收取的場地有償使用費應當按照本市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公共文化設施收費行為及用途管理


第十八條(特殊人群優惠政策)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收取費用的,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具體細則由管理單位自行製定。


公共文化設施向公眾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具體細則由管理單位自行製定。


第十九條(收費公示)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提供相關服務收費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在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收費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依據、收費優惠政策等信息,並公布爭議投訴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於新設置的收費服務項目,應當在收費前提前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收費用途)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服務收費所得收入,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監督管理)


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不按規定執行政府指導價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跟蹤評估)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情況加強跟蹤調查和監測,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抽樣評估,重點評估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成本變動、收費參照標準變化、收支盈虧狀況等,並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


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文化設施服務收費情況監測,並形成監測報告,作為價格比較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文化旅遊局、市教委、市科委、市體育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已有收費的審批)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共文化設施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對開放或提供相關服務進行收費的,管理單位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6個月內提出補定價申請,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審核及批準程序。


第二十五條(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上海市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市發展改革委、市文旅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上海市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2年9月1日正式施行。重點解讀如下:


1.《辦法》製定的依據是什麼?


答:本《辦法》製定的上位法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上海市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2.《辦法》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為了規範本市公共文化設施收費行為,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提升公共文化設施服務效能,推動公共文化事業高質量發展,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製定了《辦法》。《辦法》的製定一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應當報經同級物價部門和文化等相關部門批準。在新修訂的《上海市定價目錄》中也已增加「公共文化設施收費」定價項目。為更好履行政府定價管理職責,有必要製定專門的規範性文件。二是推動公共文化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上海文化」品牌已成為城市靚麗名片。市民除了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自身個性化、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需求也在不斷增長,有必要進一步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在更好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同時,加快推動我市公共文化事業高質量發展。


3.《辦法》製定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答:一是堅持公共文化設施的公益屬性。明確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


二是堅持收費管理問題導向。為更好解決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缺乏依據和規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端積極性不足等問題,明確按不同投資建設主體實行分類價格管理,並明確收費設立、實施、使用、監管等全流程規定。


三是堅持做好政策統籌銜接。註重將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管理政策與我市其他公益性服務領域(如教育、養老、景區等)收費管理規定在形式與體例上相銜接,進一步健全價格管理製度體系。


4.《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一是明確了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的管理模式。以財政性資金為主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其開放或提供相關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以非財政性資金為主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管理單位自主製定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二是明確了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免費提供服務的情形。《辦法》明確,法律法規、國家及我市有關政策文件規定應當免費的公共文化服務,不得收費。屬於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共文化設施提供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務,如確需收費的,應當報經批準。


三是規定了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的定價方法。為適應市場價格變化趨勢,並體現公益性,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共文化設施,明確按照成本法和比價法製定收費標準。成本法應當遵循「補償合理運營成本」的原則製定價格。比價法可以比照同時期、同品質、同類型市場化運營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標準,以低於市場價格一定幅度製定價格。


四是規定了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的申報及核定程序。市級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的項目和標準經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區級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的項目和標準經相同程序後,由區人民政府核定,具體定價工作由區價格主管部門承擔。市、區兩級通過管理目錄明確管理範圍。


五是明確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管理及使用相關規定。《辦法》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收費情況加強跟蹤調查和監測。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公共文化設施收費所得收入,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辦法》中涉及到的市級價格管理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將由市發展改革委以普通文件另行印發。


5.《辦法》施行前已經有收費行為的公共文化設施還需要履行申報程序嗎?


答:根據《辦法》規定,對於實行政府指導價並列入目錄管理的公共文化設施,如果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對開放或提供公共文化服務進行收費的,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6個月內提出補定價申請,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審核及批準程序。



  近年來,上海深入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重要理念,沿著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之路奮力奔跑。2021年以來,本市出臺實施《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上海市關於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專項行動》等一系列法規政策,始終堅持以人民群眾文化獲得感、幸福感和滿意度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五個人人」目標,全力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奮力構建與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相匹配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本《辦法》的出臺是深入貫徹落實《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的重要文件,更是推動上海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



來源:樂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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